第二节 我们要朝拜上主,我们的天主,唯独事奉他
天主的第一个召唤和正义要求,就是要我们接纳、唯独朝拜他、唯一真实的天主(玛四10)。这种正义的要求,首先显示给以色列(出十九16-25),借助他们来彰显天主的光荣。
朝拜天主,就是承认他是造物主、救世主。他的慈爱是无限的,是一切受造物的主人;就是在绝对的尊敬和顺服中,承认受造物原是虚无,只能借助自有的天主而存在;就是表达对至尊天主应有的崇敬和爱慕;就是只朝拜启示给我们的唯一真实的上主,不可敬拜其他的神明;就是使我们免于只看自己、被罪恶奴役、做偶像的崇拜者;就如同圣母玛利亚在颂扬上主时那般:自谦自卑,怀着感恩的心,赞美、颂扬、承认他行了大事,他的名字是圣的(路一46-49)。
朝拜天主,并不一定要在一个规定的神圣地方、日期、在一定的仪式内进行(若四21-24),也延伸到人类的整个生活,在每个时候、地方、心灵圣殿内举行,所以,日常生活也是我们朝拜的仪式。在生活内、别人身上、特别是在最需要服侍的人身上,一切的服侍都成为朝拜父的礼仪。生活工作中的喜乐、痛苦等都变成不停的祈祷。
“唯独朝拜他”要成为现实,祈祷是必不能缺少的条件,也就是在恒常的祈祷中完成。所以我们应当时常祈祷,不要灰心(路十八1)。
为能“唯独事奉他”,就要克服以下种种违反信、望、爱三德的罪。
一、迷信,是将祈祷/圣事标记的功效,只附于其外在仪式上,而无视其所要求内心的准备,就是陷入迷信(玛二十三16-22);是宗教情绪和当行敬礼的偏差(过分差错);是一种对宗教的过分歪曲。例如:给一些原是合法/必要敬礼,赋予一种魔术般的重要性。
二、崇拜偶像,是否认天主的主权,把一个受造物当作天主来敬拜,把原来不属于天主的一切,予以神化,使人陷入虚无;是对宗教的虚假的崇拜,对信仰是一个恒常的诱惑;偶像能够是邪神、魔鬼(王),也能够是权力、财富、金钱、娱乐、种族、祖先、国家、名人领袖、歌影视三星、上司、酒精、兽像等等。
三、误以为能够揭露未来的做法:观察星座、行占星术和手相术、解释征兆和命运、相信神视现象、求助灵媒、行巫术和妖术、佩带护身符、占卜、问米(俗称降桃枝)、招魂、算卦、念咒语、求问祖先(即是死者)、算命、求问婚姻签……(申十八10)。有意借这些“法事”来驯服神秘力量,以供行“法事”的人驱使,并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掌握时间、历史甚至人类。这种法事即使是为了恢复他人的健康,也是一件严重的事。如果这种法事还含有危害他人的身心,就更严重了。这一切都违反了我们对唯一天主应有的敬拜之情。当信徒因这“法事”而失去对父的仗赖,陷入那无尽忧伤、惶恐不安时,就要认真地检讨自己在信仰上的偏差。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四、反宗教,就是以言或以行试探天主、亵渎神明、买卖圣职和圣物(宗八9-24)、无神主义。
1. 试探天主:就是用言语或行为,来考验天主的良善和他的全能;常是对主的爱、智慧、能力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格前十9,出十七2-7,咏95:9)。例如:撒旦诱惑耶稣从圣殿上跳下去,其目的是向天主挑战,并强迫天主采取拯救行动(路四9、10)。这种试探是挑拨我们与造物主的关系,并伤害我们对造物主的信赖,失落对父的孝爱之情。请听耶稣说:“不可试探上主,你的天主(路四12)。”
2. 亵渎神明,就是侮辱或不相称地处理圣事及其他礼仪行为或奉献于天主的人、地、事物。这些宗教的物件(人、地、事物)是帮助信徒祈祷,如果信徒蓄意地侮辱,都被视为一种亵圣的罪行和极其严重的罪过,尤其是对“基督实体”临在的圣体圣事(《天主教法典》1367#、1376#)。
3. 买卖圣职和圣物,就是收买或出售属灵的事物。谁也不能自认为是属灵的拥有者或主人,或把属灵财物占为己有。人只能从天主手中无条件地领受,而无条件领受的,也要无条件地分施(依五十五1,玛十8),因为这些财富均来自天主。天主的慈爱是白白赐给我们的,而非金钱所购买的,我们也决不能拿天主的恩赐进行交易——做买卖。众所周知,在教会内,信徒也常捐款或奉献,但要明白这些捐款或奉献,是为支持教会的传教生活经费或援助穷人,而并非作为向天主祈求恩赐的交易。教会规定献仪是基于一个原则:天主子民应支持教会圣职人员的生活(玛十10)。
4. 无神主义即是实际的唯物主义、不可知主义,是一种错误观念,过度强调人的独立自主,以致使人感到难以承认自己对主的任何隶属关系。
(1) 不可知主义,对存在最终问题的逃避、冷漠以及道德良心的问题的怠惰。在不少情况下,不可知主义等同于实际的无神主义。这种学说声明天主的存在不可能加以证明或不可能予以肯定与否定;在某种情况中,不可知论者拒绝否认天主,反而肯定必须有一个超然的实体存在,然而,它不可能启示自己,因此,没有人能够知道“它”是什么。
(2) 实际的唯物主义即是无神主义,因为它把人的需要与希望局限于时空内,误以为“人”是自己的目的,是其历史的唯一创造者(《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0,1)。而另一种无神主义的形式则是将人类的解放寄望于经济与社会的解放,而且认定“宗教在本质上就构成一种障碍……因为令人神往于来世生命的幻想,等于使人对建设地上的王国毫不努力(《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0,2)”。无神主义者是否认或拒绝天主的存在,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罪过。天主的愤怒必然临在这种不敬与不义者身上,实因他们以不义抑制了真理(罗一18)。特别是有信仰的人,如果是传播无神主义,可能负有不小的责任,但这一过错的归咎责任,能因其意向和所处环境而大大地减轻。
(3) 极端或激进的无神主义者,肯定自己有使命去阻止他人信奉神,不惜用暴力禁止一切的宗教活动。他们认为宗教都是社会发展的绊脚石,是用来束缚人的虚幻假象,荼毒人的鸦片,只会令人沉醉在世外桃园的事物,不愿意参与现世的社会事务。
梵二会议声明:人有信仰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或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其良心行事。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以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信仰自由宣言》2)。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举行宗教活动的自由。人的自由与人权都属于人的本性,是人的内在自由。信仰是一份内存的动力、主的恩赐、绝对的自由。这种潜藏在人心内的信仰,无人能剥夺的。信仰肯定人是先于政府,政府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促进和保护人的发展而存在。我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伯前二13),但是当掌权者干涉到人的内在自由时,基督徒也当有自己的立场: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五29)。
教会肯定人能够认识神的存在,而他的存在正是人类自由尊严的保障。那些极端或激进的无神主义者认为人类的进步与乌托邦才是自己的天主,而宗教的天主是控制人类的独裁者。对于喜欢研究科学与哲学的人、即是人文主义者来说,解释世界、了解人类进步的历史、预测未来,只能从这些理论世界里面寻找答案。天主在他们心目中只是一些幼稚的人所想象的一个梦,而成熟的人根本就不需要天主,天主也是不存在的。在他们的理论世界里,如果天主存在,世界为什么会如此混乱呢?世上为什么有这么多邪恶和不正义的事?为什么天主不插手干预呢?
教会极力争取宗教信仰自由,愿意与无神论者、各个宗教交谈,深信大家必有共通之处,共同为人类的社会福利、正义、和平而携手合作。梵二对其他宗教的态度声明:天主教会绝对不屏弃其他宗教里的真的、圣的因素,并且怀着诚恳的敬意,考虑他们做事与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戒律与教理。这一切虽然在许多方面与天主公教所坚持、所教导的有所不同,但往往反映着普照全人类的真理之光,天主公教在传扬,而必须不断地传扬基督,他是道路真理与生命(若十四6),在他内人类获得宗教生活的圆满,借着他天主使一切与自己和好了(《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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