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人都要持守贞洁
人控制自己的情欲,选择敬畏天主,就得平安;如果受制于它,就不愉快(德一12-22)。人的自制是一项长期努力的工作。自制导向自我交付,这种人将变成天主信实和仁爱的见证。因为他追随和效法了基督(若壹三3)。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叫守贞洁,按他们个别的生活方式,度贞洁的生活。基督徒是各种贞洁的模范,因为他们穿上了基督(迦三27),以贞洁引导自己的感情。1975年12月29日,信理部颁布《人的位格》宣言11指出: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练贞洁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贞或过独身奉献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专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论已婚或未婚的,均按道德律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圣安博在《论寡妇》中说:“贞洁之德有三种形式:1.夫妇,2.寡居者,3.童贞者。我们不应该赞美其一,而贬低(排斥)其他。”已婚者被召叫以节制持守贞洁(即是守夫妻间的贞洁)。在这考验中,他们从天主圣三的共融中发现,彼此学习尊重与忠信的重要性,并充满希望彼此接纳。
在人成长的过程中,对性的欲望容易受到激动,贞洁的持守受到邪淫即是错乱的欲念或性快感不羁的取乐的威胁。这种违反贞洁的错乱行为,其目的是寻求性快感,而不是生育及完全交付(结合),在道德上是错乱的、不可接受的。
人的成长过程中,性的渴求因着好奇心态、心理和情感上的不成熟、受不良社会意识的污染、思想上的种种焦虑、人际网络的打击因素、事业的失败、人生未来的前景迷茫而感受失望……时,其最普通的自我安慰、发泄方法就是手淫。它带给自慰者身体的快感与模拟性爱的陶醉。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只可暂时逃避生理上的紧张,但并不能使人健康成长。
手淫在本质上是严重的、违反贞洁的错乱行为。它是在性关系外寻求性的享受,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从而得到性的快感。1975年12月29日,信理部颁布《人的位格》宣言9指出: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无论其动机为何,在正规夫妻关系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是违反其目的。
行淫指有自由身份(即是未婚)的男女之性交行为,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性。因为性自然地导向夫妻的幸福及儿女的生育与教育。如果造成儿童、青少年的败坏,这种行为就是严重的坏榜样。
色情产品就是把夫妻彼此亲密的交付:性行为,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使人沉浸在邪淫幻觉的世界中,严重地伤害了参与者(即是表演者、商人、观者)的尊严。无论它是真实的或是伪装的,都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人类,特别是执政者为了大众的利益,应禁止这种把人格——天主的肖像贬低,成为人的低级趣味、满足欲望快乐对象的色情资料的生产和扩散。
卖淫是出卖自己的灵肉,伤害自己的尊严,使其沦为肉欲快乐(发泄)的工具,双方(即是买淫者、卖淫者)都玷污自己的身体。基督徒宣称人的身体就是圣神的宫殿,因此使身体肮脏就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但卖淫者若是因为穷困、社会压力、被迫、受骗、受威胁……就情有可原的,可减轻罪责。因为他们是不自由的……并没有体会到自身的存在价值,也不相信世上有这完美的爱情,及对性爱的错误的了解。
强奸指以暴力强行与一个人有性关系。没有爱的性行为,不能达成男女间的共融合一,也不会促使彼此人格上的成长。在不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性行为,是留下性侵略的伤痕行为——强奸。它深深地、严重地伤害每一个人对尊重、自由、身体、道德完整的权利。这种邪恶的、破坏正义与爱德的行为,已烙印在受害者身心上,甚至是终身的、永不能忘的。如果是乱伦和育人者对所托付的教养的人进行性侵犯,其罪过更为严重。成年人对受委托照顾的儿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奸污罪可与乱伦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奸污罪同时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伦理完整的坏榜样,使他们终身留下创伤,并且有违教育的责任。
同性恋者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并非刻意选择:对同性产生爱,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根据圣经,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创十九1-29,罗一24-27,格前六9-10,弟前一10)。但我们应该以尊重、同情、体贴相待,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1975年12月29日,信理部颁布《人的位格》宣言8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的行为都是不许可的。他们也被召叫守贞洁,借着祈祷及主的恩宠,能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第七节 婚姻与生育
爱是每一个人基本的和天赋的召叫(《家庭》11)。夫妻的爱自然地倾向于生育,而生育是婚姻的一个目的与恩赐。孩子是从夫妻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与实现,而不是夫妻之爱的外在附加品。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1)。夫妻奉召传衍生命,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就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他们履行这使命时,就是造物主的合作者与解释者。圣经视人口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创一28,《现代牧职宪章》五十2)。
他们为了正当的理由,可以计划子女出生的相隔时间,这就是节育(调节生育)。这种计划不是出于自私,而是出于慷慨。此慷慨必须符合负责的生育计划。周期的节制,即建基于自我观察和借助于孕期的节育方法(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6)是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或在进行中,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4)。
人工避孕与安全期节育是不同的:前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它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没有达到夫妻爱的“整个人的奉献”的要求。
国家不可用独裁和高压的手段干预生育,政府没有权力鼓励违反道德的节育方法。但国家为了国民的福祉,进行干预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但不能合理地代理夫妻的主动。因为夫妻是生育和教育子女的首要负责人(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23;《民族发展》37)。
第八节 生育与子女
借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如精子或卵子的赠予、子宫的借用,而引发的父母与所生子女的关系之瓦解,是严重的不道德的。
这种技术(即是异体人工受精或受胎)损害了婴儿应由婚姻结合的、其所认识的父母所出生的权利。这也违背了“唯有夫妻,经过他们二人,才能成为父母的权利”(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1)。
这种技术实行在配偶身上(即是同体人工受精或受胎),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因为这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婴儿的存在的行为不再是二人的互相交付的行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在医生和生物学者权下,对人的开始和去向,建立起技术的操控。这种操作本身就违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严与平等。这种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4-5)。克隆人是不道德的,违反夫妻爱和人的尊严。
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婴儿,这是上主恩赐的而不是“该有的”。婴儿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的权利(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8)。
亚巴郎问天主说:“你能给我什么?我一直没有儿子(创十五2)。”天主对亚巴郎说:“你妻子……我必要降福她,使她给你生个儿子(创十七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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