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诫 不可杀人
大多数的现代青少年极度自卑,缺乏被人接纳和欣赏的机会,自尊心受到威胁,好奇心和自我毁灭的倾向又蠢蠢欲动。
他们如果在团体中得不到尊重,自卑就会在心中萌芽,甚至万念俱灰,感到生活绝望。如果发现团体中某人有点“怪怪的”,其精神萎靡、情绪低落、逃学、成绩下降、说谎……应立即找专业人士协助“某人”,杜绝使用打、骂、禁锢……等极端和消极的办法。
第一节 天主是生命的最高主宰
基督徒视身体与灵魂形成一个“活的整体”。这个“活的整体”就是人。人的生命是来自天主,按照他自己的肖像创造的(创一26)。天主是给予生命者,是生命的最高主宰;人不可以自我给予生命,父母只是传授天主生命的合作者。因此,一切生命的权能都属于上主。所以,谁人毁灭或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就是侵犯天主的主权。这种行为无可非议地构成极凶极重的罪恶。因为天主造了万物,为叫他们生存,不愿意生灵灭亡(智一13-14)。
第二节 人是生命的管理员
生命是天父奇妙的恩赐。人的身体是天主创造的杰作、人类所珍视的财产。以身体而论,将物质世界汇集于一身。于是,物质世界便借人而抵达其极峰,并借人而歌唱、颂扬造物主。因此,人不应轻视其肉体生命,而应承认其肉体的美善而重视之。人有义务毕生努力谋求身体的健康,责无旁贷地照顾、尊重、保护自己的身体。人应发挥生命的潜能,成为一个出色的生命管理员,以便完成天主赋予人的身体的神圣使命,即是反映出天主的光荣(格前六20)、事奉天主(罗六13)和为人类服务、末日与基督一样地光荣复活的使命(格后四14)。杜绝一切发愤怒的罪:仇恨、复仇、吵嘴、凌辱、残忍、争斗、杀人、放火……,荒唐的饮食行为、吸烟、酗酒、吸毒、作息无定时、危险驾驶和运动……都是危害生命的。凡是在酒精的状态下或由于过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于危险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罪过。
不能虐待自己与他人。虐待人会打倒人的尊严、自信,导致被虐待的人极度恐慌、自卑、精神分裂、愤怒、报复、不信任、暴力倾向、不宽恕。他们的行为使自己的心硬,并形成暴力倾向,不断毁灭他人生命。
逼供、惩罚罪犯、使异己分子惧怕、发泄仇恨……所施行的酷刑,诱拐、绑架、掳人作为人质、恐吓威胁、制造恐怖主义,对身体及精神上的施暴,都是蔑视人性与其尊严。故意仇恨人,希望对方遭遇重大的不幸,罪过更为严重。耶稣说:“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玛五44-45)。”如果愤怒的程度,致使人坚决愿意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则是严重地违反了爱德,也是大罪。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予报复,是不许可的。主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到裁判(玛五22)。
值得一提就是,宽恕是宽恕,但为纠正恶习,并为了维护正义,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
第三节 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生命不是自己争取来的,而是从天主那里白白承受的恩典。生命是一份恩赐,人没有任何理由不竭力爱惜、尊重、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任何人都绝对不可蔑视、摧残、毁灭那神圣的生命。生命唯独属于天主。
从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注)。由于原罪的遗毒,愤怒和嫉妒就盘踞在人的心中,人的生命也受到威胁。上至杀死弟弟亚伯尔的加音(创四10-11),直到今日文明的社会,天主叫人不可杀人(玛五21,出二十13,申五17),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出二十三7)。这是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的:不论何时何地,无人例外,杀害无辜生命是严重地违反了人的尊严,破坏了天主的肖像(创九5-6),侵犯了天主的主权。
*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 1987年2月22日,导言5
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五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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