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谋杀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谋杀有直接谋杀和间接谋杀两种。直接和蓄意的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与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触怒天谴罪行。天主对加音说:“你作了什么事?听!你的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地张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创四10-11)。”
在无重大的理由下,让某人暴露于致命的危险中,或者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即是袖手旁观,就是间接地引起他的死亡,罪同间接谋杀。
放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在人类大家庭中给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造成饥馑和死亡,罪同间接谋杀。这类人确实难辞其咎(亚八4-10)。
一个地方发生饥荒或灾难,在有能力的范围内,拒绝对需要者加以援手,罪同间接谋杀。
意外的杀人,在伦理上,不能归咎于当事人。如果无相当理由,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但由于采取了足够致人于死地的行动,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
谋杀婴儿、兄弟姐妹、父母亲人……更是滔天的罪行。有时为了种族主义或借口优生优育的缘故,消灭整个民族、杀害残障的婴儿;由于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杀女婴,对于这些罪大恶极的行动,即使是政府命令执行,无论军人或国民都应绝对反抗。
第七节 堕胎,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已被视为人。其完整性就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保护、照顾、治疗。天主对耶肋米亚先知说:“我还没有在母胎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一5)。我们相信生命由开始的一刹那就是神圣的。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通常都是充满喜乐的。但是在不同环境中怀孕,就产生不同的现象:一对是渴望孩子来临的夫妇,而另一个是因奸污成孕的少女;一个充满热切的期待,另一个则是在产前因得知胎儿是弱智或不健全而充满恐惧;一个已婚者的受孕,而另一个未婚或未成年者的怀孕;一个鼓励生育的政府,而另一个则是控制生育的政府……都有迥然不同的回应。由此可见,一个人决定堕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我们对每个人在每种情况下所作的决定都避免判断。不过,教会传统的训导,从第一世纪开始便确认直接堕胎是严重地破坏伦理的原则,因为这是伤害一个无辜、无能为力的生命,而生存是每个人的权利。
直接堕胎,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都严重地违反道德律。自第一世纪开始,教会就认定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为道德的邪恶。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以致新生婴孩于死地。教会对于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CIC1398)。”
无辜者——胎儿的生命权不可剥夺。他的生命权不取决于人、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国家的施予,乃属于人的本性,寓于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为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严和保障,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注),惩罚那些漠视生命者。
*注:
1. 刑罚效果是: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路二十三40-43)。
2. 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3。
第八节 产前诊断,在伦理上是许可的
如果预料诊断的结果会引起堕胎的可能,这与道德律有严重的抵触。一个诊断不应等于一次死亡的裁决。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不给胚胎引起过度的危险,并为了维护或治疗胚胎个体的目的,这种治疗措施应视为许可的。这是为了使胚胎获得痊愈,改善胚胎的健康,或为了胚胎个体的继续生存。但是培养人的胚胎作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克隆人是不道德的。不是为了治疗,进行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的尝试,而是企图依照性别或其他预设的品质,作人种选择的生产,是不道德的。这种操纵是违反人位格的尊严、人的完整性、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身份(*注)。
*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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