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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十戒
作者:彭金融  文章来源:探索真命www.cncatholic.org  点击数36872  更新时间:2008-7-1 8:17: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九节 安乐死等同谋杀

  直接的安乐死,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结束残障者、患病者、濒临死亡者的生命,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所以,若为了解决痛苦而造成死亡,已构成一种谋杀,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这事件中,人善意所犯、错误判断,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本质。

  如果以结束病人的生命为直接的目的,医生依照安乐死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为其作人道毁灭,那便严重地与道德相违,也是教会所反对的。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残障的人应得到支持,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第十节 为减轻病人的痛苦,可合法使用止痛剂

  为减轻垂死者(病人)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与生存的时日,也不算抵触道德。使用止痛剂,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

  终止采用一些特殊、昂贵的设施去诊治,或即使采用也对病人于事无补,不能达成疗效,病人因此而死亡,也不相抵触道德。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常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并不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有此经济能力,这取决于病人自己的决定,否则应由合法代理人作出。这种决定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
  
  第十一节 自杀,严重违反了道德律

  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愿意接受生命,可是仍有一小部分人在挣扎中,不能体会和欣赏生命的恩赐。这种挣扎也许会不幸地演变成一个自我毁灭的事实。有的人会因为对自己所要面对的绝望缺乏勇气,或无法忍受肉体和心灵上的痛苦,没有毅力与自信心去面对绝症或寂寞,对生命感到没有希望和意义了,以致开始放纵自己,接受那缩短人寿命的鸦片、吗啡、喝醉酒、日夜赌博、放纵情欲……等慢性自杀行为,放弃自己的本能:天生保护自己的生命成长权利,以恐怖的行动去自我毁灭,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选择是最怯懦的、最愚蠢的、最没有勇气来克服生活困难的行为。

  在天主前,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因为一切活物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灵魂,都握在他的手中(约十二10)。天主把生命委托给人类自己,人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不得处置生命,人类应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天主的尊荣和人灵的得救而保持生命。所以,自杀是违反人性愿意保存生命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也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人类社会的关怀。那些故意帮人自杀的人,也违反道德律。

  对由于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所造成的自杀行为,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所以,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运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应为自杀者祈祷。没有人可以判断一个自杀者,而教会也会为他们祈祷。因为天主不愿任何人丧亡,只愿众人回心转意(伯后三9)。
  
  第十二节  破坏生态环境等同毁灭生命

  破坏大自然的生态,严重地危害现代及未来的人类生命,等同毁灭生命。科学、经济的发展都应配合人类的身体、心灵、道德的发展。天主召叫人类培养、保护、管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这是人类的光荣使命。我们有责任让万物与我们共存,万分珍惜、爱护它们,而不是糟蹋、破坏它们。天主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各种在地上爬行的生物(创一28)。”如果我们听从上主的声音,万物在世人眼中就成为认识造物主的导师,感受造物主是如此可亲近的。
  
  第十三节   坏榜样等同于杀人

  一种更重大的杀人罪行,就是坏榜样。它以言语、行为、金钱……诱使他人犯罪作恶。其态度或举止严重地伤害人的心灵,成为近人的引诱者。

  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对正义与公理丧失信心、使人灵丧亡的机会。主耶稣说:“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十八6)。”所以,那些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坏榜样是严重的。耶稣责备那些受人尊重和信任而使人跌倒的权威者——经师法利塞人:“你们要提防假先知,他们来到你们跟前,外披羊毛,内里却是凶残的豺狼(玛七15)。”  
  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路十七1)。凡运用自己手中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他应对自己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

  坏榜样能来自法律、社会体制、时尚与舆论。凡是制定法律的社会制度,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抑或导致信徒不可能自由事奉主的人,制定欺骗条例的首脑,招致学子愤慨的老师,操纵公众舆论的媒介,使人类的道德价值观堕落的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私造、贩卖、使用毒品,构成一种对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严重的损害的直接帮凶。
  
  第十四节  可接受合乎人道地进行人体的研究与实验

  出于司法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解剖尸体,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以人作为研究和实验对象,必须得到其本人或合法的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才可以执行,但不得有违反人性的尊严及道德律的行为,并使之合法化。在实验的过程中,必须警觉及维护生命的尊严。如果实验本身所要求的是不合乎人的道德的,就算接受实验的人愿意,也是不道德的。没有人有权利损害天主给人的珍贵礼物,那就是健康。

  对亡者的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多一16-18),对天主子女——圣神宫殿的尊敬。   
  
  第十五节  可接受合乎人道的器官捐赠、移植

  在取得捐赠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下,捐赠、移植器官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如果捐赠者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伤害,与受赠者(受惠者)所企求的利益(益处)成正比例,则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而且也是一个功绩。若是为了延续某人生命,而直接引发另一个人的伤残或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死者在生前虽然没有表示自己死后,把器官免费捐赠给有需要的人的意愿,亲人也可以作出决定。

  凡是不属于严格治疗范围的医疗指示,对于无辜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损毁肢体、绝育手术,都是违反道德律的(1930年12月31日,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

第六、九诫 不可奸淫、贪恋你近人的妻子
第一节  性欲是生物本能

  天主创造了人类,即是男人与女人,祝福了他们,在他们内铭刻了爱与共融的召叫,命令他们要生育繁殖,并赐给他们相称的能力和责任(创一28,五1-2,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宗座劝谕11)。天主说:“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创二24,玛十九5)。” 人类世世代代均由婚姻中的结合而来(创四1-2,25-26)。他们的结合是彼此百分之百地、完全地、合乎人性地、终身地交付自己,就肉体来说是效法造物主的慷慨与多产。但他们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响,特别牵涉到爱情和生育能力,也更广泛地关系到与他人建立共融关系的能力。

  天主所创造的男女具有同等的位格尊严(《家庭》22),因为他们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像和模样造成的(《妇女的尊严与圣召》宗座书函6)。他们应承认和接受自己的天赋“性别”,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与灵性上的差异与互补性,都是导向他们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发展。他们的性正表示他们是属于肉体的与生物的世界。

  性是导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爱的。在婚姻中夫妻身体的亲密交融,变成心灵共融的记号和保证。为领洗的人,婚姻的关系因圣事而圣化。男人和女人借夫妻本有而又独特的行为,彼此互相给予的性,不纯粹是生理的事,而是关系到人最内在之处。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必须包含着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许、至死不变的全部的爱(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宗座劝谕11)。

  多俾亚说:“上主,现在我娶这个妹妹(撒辣),并不是由于情欲,而是出自纯正的意向,求您怜悯我和她,赐我们白头偕老(多八4-9)。”

  1951年10月29日教宗比约十二证道时说:“造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体验到一种身体与心灵的快乐与满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乐与享受时,并没有犯任何罪过。他们接受造物主愿意他们做的事。不过,夫妻应该知道适可而止。”

  男女夫妻的性是喜悦和快乐的泉源。他们以合乎人性的互相交付,是圣洁、正当、高贵的亲密行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婚姻的双重目的也得以实现:夫妻的幸福和生命的传递(《现代牧职宪章》四十九2)。夫妻二人决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付,已不再是两个人,而是形成了一个身体。由夫妻自由缔结的盟约,要求他们维持婚姻的专一性及不可拆散性(CIC1056#)。耶稣说:“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谷十9,玛十九5),格前七10-11)。”金口圣若望提醒年轻新婚丈夫,要对妻子说:“我以手臂拥抱你,我爱你,我更喜爱你胜过爱我自己的生命。自己现在的生命不算什么,我最切望的梦想是与你共度这生命,使能保证将来在那为我们保留的生命中永不会彼此分离……我把你的爱放在一切之上,我没有比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选取《厄弗所书讲道集》二十8)

  性欲是所有生物的基本本能,目的是为延续生命。在过去,为保持社会制度的秩序,及加上很多对性的禁锢,从而使性与罪、污秽、耻辱相提并论。而今日社会的传媒,也对性观念严重地歪曲,出现一些偏差,制造性的新文化,把性欲与人格相分离。性的放纵,使原本的快乐也会失去,甚至把性发展成利用人、控制人、征服人的工具。原本性行为是夫妻间最深最真的媒介,却变成强奸、乱伦及很多严重罪案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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