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应避免或拒绝违反真理的罪
伯多禄强调说:“基督徒应放弃各种邪恶、欺诈、虚伪、嫉妒、诽谤(伯前二1)。”保禄说:“基督徒应该戒绝谎言,彼此应该说实话(弗四25),成为一个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四24)。”要成为这种新人,必须拒绝伪证、虚誓、武断、冤枉他人、虚伪、诽谤、诬蔑、谎话、敷衍、奉承、谄媚、讥讽……
伪证就是公开地表达违背真理的言词,具有特别的严重性。虚誓就是宣誓讲不实之言。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正义的施行及法官判决的公平。因为这种行为促成无辜者的定罪,使有罪者得以开脱,被告的罪刑被加重。
武断就是没有充分的根据而当以为真,甚或默认。
诽谤就是无客观健全的理由,揭发别人的缺点与过错给不知道此事的人。诬蔑就是以违反真理的言词、伤害别人的声望,使人对他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两种行为伤害正义与爱德,因为这两种行为破坏近人的声望和名誉。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是社会对人性尊严的见证。每人都有天赋权利享有自己的好名誉、声望与尊重。但是,若他人,特别是上司的行为是邪恶的、举止是错谬的,不应该借拍马屁、谄媚、阿谀奉承的言行加以鼓励与赞美。
谎言是有意欺骗有权利知道真相的近人而说的假话。谎言的说话或行事违背真理,是对人的一种真正暴力,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它打击人的认知能力,使有权利认识真理的人陷入错谬,为全社会带来不幸。它撕裂社会的组织关系,造成社会的不安,生活秩序的失调,使人与人之间筑了一堵猜忌墙,破坏了信任。这不但是妄用口舌,还是违反(伤害)了爱德。从外交上说,其严重性就是“一言丧邦”。
谎言的严重性是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破坏的状况、撒谎者的意图、受害者所受损的程度而衡量。其本身只构成轻微罪。但若严重侵犯正义与爱德,则变成大罪。用行动撒谎就是假善欺人。法利塞人就是行为上的撒谎(玛二十三)。耶稣以严厉的话语指责魔鬼是撒谎者的父亲(若八44)。
说谎者即使已被真正的宽恕,但关于正义与真理所犯的一切错误仍有补偿的责任。这种赔偿是良心的责任,也是道义的。有时是物质的,应按所造成的损害来衡量。
设遁词与说谎话是不同的,对别人无权询问的问题,决没有回答的义务。
第五节 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原则
我们传播真理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有问必答。当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资讯或传播的情况,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原则。任何人都没有责任给没有权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箴二十五9-10)。凡是涉及到别人的好处与安全、私生活的尊严与公益等不宜公开的事,都应保持缄默或者使用严格的谨慎的言词。如果因为爱的缘故,而隐瞒事实真相的话,那并不是撒谎。守秘密是职业道德上的要求。
教会法第983# 强调和好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圣事的秘密是神圣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否则就会自食其果:绝罚。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或借任何理由揭发告解人。
职业秘密,如政治家、军人、医生、科学家、律师或在保证守秘密的情况下所委托的事……,都应当遵守。但除非这种保守秘密将会给托付者、受托付者、第三者造成极严重的伤害,而且只有公开真相才可避免。对于为别人有害的私人讯息,虽然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证下所托付的,没有重大及相称的理由,也不得予以公开。每人都应对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
第六节 传媒的使命是说出真理
梵二《大众传播工具法令》12强调:媒体提供的资讯,借社会传播媒体,形成并传播健全的舆论,是为公益服务。基于公益,政府应负起特殊责任,保护真正的及公正的资讯自由。媒体不可致使民间风气堕落,社会进步受阻。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传播上有责任服务真理,及不侵犯爱德,避免造谣中伤。政府使用媒体时,不应该侵害个人及族群的自由,应制裁对个人声望及隐私权侵犯的行为,及时诚实地提供有关公益的资讯,回答民众有根据的忧虑,决不可求助于虚伪的资讯,假借媒体,而操纵舆论,伤害正义与爱德。社会有权利得到基于真理自由正义的资讯。媒体若变成阻碍真理的传播,就是出卖了自己的尊严和神圣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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