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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十戒
作者:彭金融  文章来源:探索真命www.cncatholic.org  点击数36861  更新时间:2008-7-1 8:17: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四诫 敬父母
第一节 四诫涉及到子女对父母和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如果认为第四诫所涉及到的责任似乎只是强调子女对父母、即是下对上,而不包括父母对子女、即是上对下,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是不正确的。
  
  第1节 子女听从父母的正命

  天主把养育子女的权柄赋给了为人父母者,身为子女的理所当然要孝敬与服从父母。对父母的孝敬与服从就是对天主的孝敬与服从。子女如果按良心确信,听从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就不该盲目听从,只能服从正确、合理的命令。凡是违反天主的诫命的命令,子女就没有听从他们的责任,因为这种命令不是天主的声音。耶稣为人立了好榜样,他对寻找自己的父母说:“你们为什么寻找我?你们不知道我必须在我父那里吗?……他就同自己的父母下去,来到纳匝肋,属他们的管辖(路二49-51)。”  
  
  第2节服从父母止于成年独立,孝敬是恒久应尽、不可推诿的责任

  耶稣谴责那些以种种藉口放弃孝敬父母的人:“你该孝敬父母,但你们却说:谁如果对父母说:我们所能供养你们的,已成了‘科尔班’即是献仪,他就不必再孝敬父母了(谷七9-12)。” 所以,做子女的,不可以把孝敬父母视为自己的奉献,不应以“奉献”为借口而不再向父母做些什么、即是放弃孝敬父母。公元前三世纪期间写成的《多俾亚书》告诉人类:应孝敬父母。德训篇说:“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没有他们就没有你;你如何能还报他们所给予你的恩惠(德七29-30);”所以,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真诚的爱情、辛苦的劳作,把孩子生于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渐渐地成长。俗语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养育自己的父母呢。德训篇上说:“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的智力衰弱了,你对他要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三14、15、18);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获应允,必享长寿;孝敬母亲的人,就如同积蓄珍宝(三4-7)。” 所以,他们在老年、患病、孤苦、穷困潦倒的日子,子女都应提供物质与精神上的援助,尽孝敬之心。这不仅仅是生前肉身的孝敬,更是死后(*注)灵魂上的孝敬。箴言说:“如果嘲笑父亲或轻视年老的母亲,我们的眼睛必被谷中的乌鸦所啄去,为小鹰所食(三十17);”天主说:“你要孝敬你的父母,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二十12);咒骂父亲和母亲的,应处以死刑(玛十五4)。”肋未纪说:“凡辱骂自己父母的,应处以死刑,他辱  骂了父母,应自负血债(二十9);”换句话说:忤逆不孝的子女,生前死后不得平安。箴言说:“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的规劝(六20-22,十三1)。”总而言之,子女的孝敬表现于事事服从和真诚的受教,这种心态是上主所喜悦的(哥三20,弗六1)。  

  *注:1886年5月16日,教会当局的第一个火葬通告:教友不准参加那些实行火葬的团体,又不准吩咐将自己或别人火葬;1886年12月15日,教会当局的第二个火葬通告:如果教友吩咐死后要火葬自己,则不准用公教礼节殓葬;1892年7月27日,教会当局的第三个火葬通告:不准吩咐用火葬仪式的教友领最后的圣事。

  教会这样做是因为火葬相反天主默示或自然的诫命,就是因为她信仰肉身复活的道理,而火葬减少我们对死者肉身的尊敬,又相反圣教会一向习俗,最重要的是火葬主义反对灵魂与肉身的复活。可是在特别的情形下,如避免瘟疫的传染,允许火葬。时至今日,在不是为了消灭灵魂与肉身的复活的情形下,教会允许并支持死者的火葬;其实,从环保观点而言,火葬死者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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