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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里的‘犯罪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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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塔木德里的‘犯罪牛’问题

  我以前曾经对牛造成伤害的塔木德问题进行初步的介绍,现在就这类话题继续选择一些《塔木德》选段章节和大家一起学习,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词语的定义,一个是TAM,一个是MUAD。之所以要出现这两个词语,其源头是来自:

  《托拉.出埃及记21: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托拉.出埃及记21: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栓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托拉.出埃及记21: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我们即使没有宗教经验,也必然会从日常生活经验知道,上面的法律条文给出了2个信息:
  第1个信息是:主人怎么判断自己的牛“什么情况下是素来触人的,而什么情况下又不是素来触人的”?通俗的说,我们怎么知道这头牛是初犯的违法分子,还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惯犯!
  第2个信息是:根据初犯和惯犯,牛的主人以及被损者由此确定不同的赔偿(受偿)规则,对初犯而言,‘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对惯犯而言,‘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而对牛群里那些极端激进分子的惯犯之牛来说,如果这头坏牛居然还撞死了人,那么‘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在《塔木德.首门书》里,对这两个词语的定义在一开始就被争议不断,例如密西拿说:“什么是tam,什么是muad?--(如果牛是)muad,那么它必须是连续三天顶过人并且其主人已经被提醒过这一情况,tam则是“一头并未连续三天触碰过人的牛”。这些是拉比犹大说的,但是拉比迈尔却说:muad应该是一头曾经一天内三次顶过人的牛,而tam说的是:即使孩子去打它,也不会顶人的牛”。而在其他密西拿篇里,对这2个词语的争议显然从未停止,我们唯一可以肯定的事情是:(1)不管是tam还是muad,tam相对muad来说肯定是比较温和不容易伤害人或其他动物的动物;而muad则相反,muad粗鲁性子卤莽并且非常容易伤到人或其他动物。(2)tam和muad的定义总和3这个周期数字牵扯在一起,正如上面一开始给出的定义假设里说的‘连续三天顶过人’或‘一天里连续三次顶过人’,或其他密西拿里所说的‘3类’‘3个周期’等。(3)tam和muad可以延伸拓展到不同分类的范畴,例如拉比们可以将民事侵权案件细化为,将某些行为定义为tam,而将另外一些行为定义为muad。(例如如果一头羊吃了别人的水果和蔬菜那就是muad,如果吃的是别人的衣服那就不是muad。)

  上面的前提知识,我们先温习了一下,然后看下面一则《塔木德》选段,我们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知道拉比们在说些什么,而且也知道《塔木德》喜欢用什么方式告诉你这些东西。在下面的描写里,我模仿了纽约布鲁克林一些学院派拉比的做法,他们习惯用符号来表示一些文字所难以表达的概念,为了你看得懂,我用字母来代替这些符号,在下面,A、B、C等字母代表动物的类别,如果我随便写了A,就代表对‘某个类别的动物’,如果是A、B、C就代表不同类别的动物,如果是-A就代表‘除A以外的其他动物’。OX1、0X2、0X3代表3头不同的牛,A-OX代表这个牛既属于一个类比又属于N头牛里的1头,S代表安息日,D代表任意的日期。
 


  密西拿:
   
  如果一头牛只对同类是muad而对其他动物不是muad,或者它只对人类是muad但对其他动物就不是muad,或者它只对小牲畜是muad而对大牲畜就不是muad,那么对它针对A的muad行为,就应该全部赔偿(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而对-A的伤害行为(不被认为是muad)则只需要平分价值(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学者们问拉比犹大:“如果有一头牛只在安息日是muad,但在其他时候就不是muad,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拉比犹大说:“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如果它在安息日顶伤了他物,那么赔偿就是全部,如果在其他时候撞伤了他物,那么赔偿就是平分。”学者们又问拉比犹大:“什么时候那头被认为是muad的牛可以变成tam呢?”拉比犹大说:“当它连续三个安息日不撞伤他物的时候!”

  革马拉:

  革马拉首先给出了拉比泽比德和拉比帕帕的辩论,他们的争论焦点是:密西拿里的第一句话“如果一头牛只对同类是muad而对其他动物不是muad”,其意思究竟是:
  (1)这个牛对A是muad而对-A则不是muad(拉比泽比德的观点);
   还是
  (2)如果这个牛对A是muad,那么它对-A就不是muad(拉比帕帕的观点)。
  两个人的观点不同在于:拉比泽比德认为,如果你发现牛对A是muad,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它对除A以外的任何动物就不是muad,除非你把很多动物放在牛面前观察,才可以认定一些结论。而拉比帕帕则坚持认为,如果密西拿说牛对A是muad,那就应该推理出它对除A以外的其他动物都不是muad,否则密西拿会说牛对A以及B以及C是muad,而不是仅仅说牛对A是muad。
  革马拉就这个琐碎的争论发挥了大量的篇幅!为此我们跳过去读下面的内容。

  有一个学者叫斯玛胡斯的反驳密西拿里说的‘它只对人类是muad但对其他动物就不是muad’,因为他认为:如果一头牛对人类是muad,那么它对其他动物就不可能不是muad。革马拉在这里提到了希勒尔注释法的第一原则,也就是‘Kal V'Khomer’,意思是如果在Y成立的前提下,X为真。那么如果Z比Y程度更大,X就更为真了。在这里,体现为,如果一头牛经常容易顶撞人类,那么它有多大程度上更容易顶撞其他动物呢?革马拉以此反驳上面拉比泽比德的意见,因为如果把动物分成A、B、C、D。。。很多类,拉比泽比德把这些类别单一看待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斯玛胡斯的看法,如果牛容易顶撞A,那么它也许就更容易顶撞B。
  当然,拉比泽比德给出了反驳的意见,在此,拉比泽比德并没有反驳斯玛胡斯的意见,而是反驳革马拉的意见,因为拉比泽比德认为,斯玛胡斯的意见和他并没有冲突,因为斯玛胡斯是针对‘那头被认为是muad的牛可以变成tam。。’这一话题而阐述自己论点的,而在那个情况下,单一看待A、B、C、D。。才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因为一头属于muad的牛三次不撞其他动物,就认定它也会连续三次都不去撞人。
 
  然后,革马拉又给出了拉比阿西和拉比约拿针对拉比泽比德和拉比帕帕展开的争论,在此我们略过不计。

  记住,muad的定义是一头连续3次顶撞他物的牛!根据这个定义,再根据上面的密西拿,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头牛连续撞了3头牛,那么它对同类而言就是muad(OX1-OX2-OX3);而如果这头牛连续撞了3类动物,那么它对动物而言就是muad(A-B-C);如果一头牛连续在3个安息日里撞了他物,那么它对安息日而言就是muad(S1-S2-S3);而如果这头牛连续3天撞了动物,那么它对所有日期而言就是muad(D1-D2-D3)。

  然后,我们看看拉比们给出了什么问题:
 
  拉比们说:如果一头牛撞伤了另一头牛(OX1)(1次),然后没有去撞它见到的第二头牛(OX2),接着又撞了它见到的第三头牛(OX3)(2次),然后又没有去撞它见到的第四头牛(OX4),然后又撞了它见到的第五头牛(OX5)(3次),那么这个牛仍然可以被认为是“对同类是muad”。
  拉比们说:如果一头牛撞伤了一头驴子(A)(1次),然后没有去撞一头骡子(B),接着又撞了一头马(C)(2次),然后却又没有去撞一头羊(D),接着又撞了一头骆驼(E)(3次),那么这个牛仍然可以被认为是“对动物是muad”。

  然后,一个门徒问拉比:“如果一头牛撞伤了另一头牛(A-OX1),然后又撞了第二头牛(A-OX2),然后又撞了第三头牛(A-OX3),然后它又接连撞了一头骡子(B),然后又撞了一头骆驼(C),那么怎么判决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牛对同类是muad,因为它确实连续撞了3头牛!另一方面,我们也许又应该认为这个牛对动物是muad,因为它确实连续撞了3类动物!问题的焦点是:在上面门徒提出的问题里,这个第三头牛(A-OX3)究竟是不是可以‘既放在同类(OX)的计算内,也可以放在动物(A)的计算内’?

  然后,有门徒又问拉比:“如果一头牛撞伤了一头骡子(A),然后又撞了一头骆驼(B),然后又撞了一头牛(C-OX1),然后它又接连撞了第二头牛(C-OX2),然后又撞了第三头牛(C-OX3),那么怎么判决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牛对动物是muad,因为它确实连续撞了3类动物!另一方面,我们也许又应该认为这个牛对同类是muad,因为它确实连续撞了3头牛!问题的焦点是:在上面门徒提出的问题里,这个第一头牛(C-OX1)究竟是不是可以‘既放在动物(C)的计算内,也可以放在同类(OX)的计算内’?

  然后,有门徒又问拉比:“如果一头牛在第1个安息日撞了他物(S1),然后在第2个安息日撞了他物(S2),然后在第3个安息日撞了他物(S3-D1),然后在第3个安息日后的周日撞了他物(S3-D2),然后在周日后的周一又撞了他物(S3-D3),那么怎么判决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牛对安息日是muad,因为它确实连续3个安息日撞了他物!另一方面,我们也许又应该认为这个牛对所有日期是muad,因为它确实连续3天撞了他物!问题的焦点是:这个第3个安息日(S3-D1)究竟是不是可以‘既放在安息日(S)的计算内,也可以放在所有日期(D)的计算内’?
  然后,有门徒又问拉比类似的问题,不同的是这个牛在周四(D1)、周五(安息日前夕)(D2)和周六(安息日)(D3-S1)撞了他物,然后又在下一个安息日(S2)撞了他物,而在第三个安息日(S3)又撞了他物。争议的焦点也可以类推得知。

  上面的都没有解决。

  然后革马拉又给出了另外一些有趣的问题:

  如果一头牛在3月15日撞了另一头牛(OX1),然后在4月16日撞了第二头牛(OX2),然后在5月17日撞了第三头牛(OX3)!
  对这样的情况,拉巴和拉比塞缪尔有不同的看法:
  拉巴:像这个情况,这个牛就被称作是muad了,所以,如果这样的牛在6月18日撞了他物,就应该以muad的规则进行赔偿,也就是赔偿全部。
  塞缪尔:像这个情况,这个牛不应该叫作muad,除非这个情况连续出现三次才可以,也就是说,连续9个月都出现这样的周期事件,这个牛才算muad,在这里,也就是除非牛在此后,也就是在6月18日-7月19日-8月20日(第2个周期),9月21日-10月22日-11月23日(第3个周期)都撞了他物后,那么这个牛才算muad!
  (革马拉将这个情况和事关女性月经的律法进行了类比)

  革马拉最后由拉巴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
 
  拉巴说:如果一头牛听到了有人吹喇叭,然后去撞了人,然后第二次它又听到喇叭声,然后又去撞了人,然后第三次它有听到喇叭声,然后又去撞了人,那么这个牛就可以认为是因为喇叭声而成为muad的。有人质疑拉巴的看法不是自明的吗?(因为我们很显然可以推理出这一点来),但是革马拉说:拉巴这么说是因为很多人会觉得牛受到惊吓才去撞人,因此不把喇叭声和撞人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我们应该将它们联系起来才对。
  对此的结论是,牛的主人在此之后,应该在他知道将有人吹喇叭之前,就把牛看管好,免得到喇叭声出来的时候,牛再去撞人,否则,赔偿将以muad的原则进行(赔偿全部)。

  
  (随便说一下,显然,上面很多探讨都可以用数学上的集合论来做分析,而且就更精确的语言来探讨的话,拉比的一些理解当然完全是停留在中世纪的思辩基础之上的,譬如对周期性的理解,以及一些琐碎的争论,都可以使我们意识到这些塔木德思考和真正的科学思维有很大一段距离,但我们可以关注一下这些段落里的非常规性的思考,我们一旦不被逻辑问题绊住,那么就可以看到拉比们更为精巧细致的思维,这些思维的巧妙在于以细微的问题来探讨宏观的原则,这些细枝末节的东西不仅使他们得以从很多新奇的角度去观察实际案例,也丰富了人们对一个逻辑问题的理解力。毕竟,我认为这些中世纪的犹太思维是当时希腊逻辑的互补部分,而我们这些近现代世俗的人一旦在希腊式的逻辑和东方哲学里浸淫惯了,就很难意识到其他思维形式的价值。但现在,实在是我们该补充一下的时候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1-9 09: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0-13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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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7-10-15 0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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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0-23 08: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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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9-5 0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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